(2015)召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来莲、党太森与被执行人罗青松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莲,党太森,罗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2号申请人王来莲,女,生于1966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党庄村。申请人党太森,男,生于1998年6月,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来莲之子。被执行人罗青松,男,生于1986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大冲村。申请人王来莲、党太森与被执行人罗青松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南召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来莲、党太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青松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