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安,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安被执行人:新乡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案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