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倪云山与李聪、阚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云山,李聪,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倪云山,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聪,男,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阚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倪云山因与被申请人李聪、阚梅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上河城31#楼0103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阚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上河城31#楼01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49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胡淑梅与倪云山共有的位于宿州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33#楼06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