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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蒙淑珍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蒙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4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蒙志锋。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强。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坤,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蒙淑珍。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蒙淑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31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涉讼行政处理决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第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负担。被告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吴    晓    岚审判员 叶晓青人民陪审员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淑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