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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红军、冯战喜等与王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军,冯战喜,王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82号原告冯红军,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冯战喜,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以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杰,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冯红军、冯战喜诉被告王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冯红军、冯战喜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王占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2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战喜及冯红军、冯战喜特别授权代理人杨克保到庭参加诉讼,王占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红军、冯战喜诉称:2014年3月份至6月份,冯红军、冯战喜为王占杰家里建房,后经双方结算,王占杰欠冯红军、冯战喜工资款25000元。2014年9月8日王占杰向冯红军、冯战喜出具一份25000元的欠条。后经冯红军、冯战喜多次催要,王占杰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王占杰支付工资25000元,诉讼费由王占杰承担。王占杰未答辩。根据冯红军、冯战喜的诉称意见,并经冯红军、冯战喜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冯红军、冯战喜诉请王占杰支付工资款25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冯红军、冯战喜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3月6日建房协议、2014年9月8日欠条各一份,据此证明王占杰欠冯红军、冯战喜工资25000元属实。王占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王占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份至6月份,冯红军、冯战喜为王占杰建设民房,后经双方结算,王占杰欠冯红军、冯战喜工资款25000元。2014年9月8日王占杰向冯红军、冯战喜出具一份25000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欠盖房房价25000元整,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王占杰2014年9月8号”。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12月18日冯红军、冯战喜诉至本院,诉请依法判令王占杰支付工资款25000元;诉讼费由王占杰承担。本院认为:冯红军、冯战喜为王占杰提供劳务,王占杰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冯红军、冯战喜提供劳务后,王占杰未足额给付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冯红军、冯战喜诉请王占杰支付工资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红军、冯战喜工资款25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王占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相军审判员  关 磨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