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万商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万商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宾馆,江门市新会区中国旅行社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达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被告:江门市万商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宾馆。法定代表人:邓永刚,该宾馆总经理。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中国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冲利,该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万商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宾馆、江门市新会区中国旅行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华州餐饮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楚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