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钦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钦亮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莒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城建时代广场****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县城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程守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树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钦亮,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霞,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孙钦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明明、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树凯、被告孙钦亮委托代理人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赵俊庆购地板砖委托原告代理运输,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至赵俊庆处,被告用鲁Q×××××/鲁Q×××××运输行驶至坊前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地板砖损坏。原告赔偿赵俊庆199168元。要求二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99168元。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没和原告签订运输合同,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孙钦亮,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孙钦亮辩称,原告承运了本案集装箱中的地板砖,但是接受了日照仁和货运公司的委托进行的运输。不同意原告的要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赵俊庆购佛山市创元建材有限公司的地板砖1440箱。由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运输。该地板砖经水路集装箱运输到日照港口后,2014年5月16日,由被告孙钦亮驾驶鲁Q×××××/鲁Q×××××挂货车继续运输到赵俊庆处,当该车沿省道342线行驶至莒南县坊前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运输的货物地板砖全部损坏。2014年5月28日,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了赵俊庆运输货物损失。2014年11月10日,被告孙钦亮申请对事故车辆运输的地板砖进行损失鉴定,莒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临莒价鉴字(2015)13号鉴定结论书认定,该地板砖价格为96926元。被告孙钦亮支付鉴定费2000元。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显示,鲁Q×××××/鲁Q×××××挂货车登记在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孙钦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集装箱货物运单、集装箱设备交接表单、赔偿协议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钦亮作为鲁Q×××××/鲁Q×××××挂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地板砖,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是托运人,被告孙钦亮是承运人,运输过程中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被告孙钦亮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钦亮赔偿原告临沂元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96926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3元,保全费1515元,原告负担2586元,被告孙钦亮负担3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朋法审判员  夏迎春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