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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冬平、陈建栋与陈建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平,陈建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张冬平。委托代理人徐玉、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平诉被告陈建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