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牟祥明、王世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牟祥明,王世美,吴衍军,范传霞,赵孟富,董翠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06-1号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密利群路919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董事长。被申请人牟祥明。被申请人王世美(系牟祥明之妻)。被申请人吴衍军,被申请人范传霞(系吴衍军之妻),被申请人赵孟富。被申请人董翠翠(系赵孟富之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惠民村镇银行与被申请人牟祥明、王世美、吴衍军、范传霞、赵孟富、董翠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三辆轿车,车号分别为:鲁V×××××(牟祥明)、鲁V×××××(吴衍军)、鲁V×××××(赵孟富)。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予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甄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