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木华与魏成达、林琴云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木华,魏成达,林琴云,魏志豪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0号原告杨木华,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魏成达,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琴云,女,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魏志豪,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华诉被告魏成达、林琴云、魏志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1885623.99元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福进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9号中亭街改造嘉辉苑连体部分二层143、152、153、154、155、160、161、163、178、205商场房产作为担保,并承诺若诉讼保全有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魏成达、林琴云、魏志豪银行存款人民币1885623.99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陈福进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