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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鲁红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鲁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刑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鲁红,绰号崔八怪,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户籍地住址:武威市凉州区,无业。2011年12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鲁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武凉刑初字第510���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鲁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崔鲁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鲁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鲁红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崔鲁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鲁红撤回上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武凉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维洲审判员  赵爱文审判员  杨有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德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