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亮与贾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贾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张亮,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贾东海,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贾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