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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亮与贾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贾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张亮,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贾东海,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贾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