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先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先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昌。委托代理人万士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先科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翠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先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69元,减半收取为1146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84.5元,由原告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