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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池行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行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行某(自报名),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蓝山县尚屏乡漕溪村*组,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行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池行某驾驶粤SKW***号微型普通货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河桥上村开发区往顺德方向行驶,在右转弯出百太路时,未避让在百太路上直行的由被害人王铁某驾驶的湘ME7***号二轮摩托车,致两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铁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池行某的同乘人员蒋小均打电话报警,池行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案发过程。经交警部门认定,池行某在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铁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月16日,蒋小均赔偿王铁某的家属丧葬费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据、医疗收费票据、住院押金收款凭单查明,被告人为被害人支付治疗等费用共25281.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池行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间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