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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沈渭峰与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渭峰,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渭峰。委托代理人:郑晓华,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赵家浜。诉讼代表人:钱立新,管理人负责人。原审第三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东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良,执行董事。上诉人沈渭峰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第三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渭峰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渭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其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渭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沈渭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