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甲诉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冯某甲,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朱同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甲,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兴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