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燕武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燕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24号罪犯林燕武,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城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燕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林燕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以(2013)南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燕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曾有违规,于2013年8月31日因三互小组互监不力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达标分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燕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