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元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洪元,邱勤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75号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开珊。委托代理人史忠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影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元。被告王洪元。被告邱勤忠。本院受理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龙源港机重工集团��限公司、王洪元、邱勤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包 蕾代理审判员 徐劲草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