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俞宏平、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霞,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俞宏平,燕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胡海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俞宏平。被告:燕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