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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俞宏平、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霞,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俞宏平,燕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胡海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俞宏平。被告:燕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