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戴磊故意毁坏财物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磊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磊,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0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16日因吸毒被罚款五百元;2011年12月13日因嫖娼被罚款五百元。2014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磊于2014年9月11日16时许,无证驾驶套牌苏D58F**中华轿车行驶至本市钟楼区怀德中路时,遇交警临检。被告人戴磊为驶离现场逃避检查,在车辆密集路段强行驾车挤撞周围车辆,致其左侧直行道等待红灯的苏D750**江铃全顺汽车、苏D585**尼桑轿车、苏LK69**别克GL8商务汽车被挤撞损坏,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1395元。案发后,被告人戴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戴磊的家属为其退出赔款,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陈XX、邵X,被害单位句容金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桥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邢X、钱XX、徐XX、赵XX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受损照片,收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戴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顾华珍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