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三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丰达钢联工贸有限公司与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达钢联工贸有限公司,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三初字第696号原告天津市丰达钢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源道18号5029室。法定代表人李甲,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同刚,该公司职员。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3-608,注册号120112000061084。法定代表人贾士玉,经理。原告天津市丰达钢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同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21日、6月23日、7月9日、7月20日、7月22日签订《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方管、矩管、等角、螺纹钢、工字钢、玻璃杆槽等货物,合同约定了购买数量、质量、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但被告违约。截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44734.86元及违约金639574.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呈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44734.86元及违约金639574.69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矿企业购销合同五份,送货单五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证据二、支票两张,退票理由书一份,编号为01563548的支票为空白支票,编号为03475234的支票因被告不提供支付密码,导致银行退票,证明被告不按约付款的事实。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12年6月21日、6月23日、7月9日、7月20日、7月22日签订《工矿企业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方管、矩管、等角、螺纹钢、工字钢、玻璃插槽,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付款期限为20天,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逾期未付款,则每支每天加价1元、每吨加价5元。原告分别于签订合同当日按照合同约定交货,货款合计625779.36元。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支付48245元、2012年7月20日支付40000元、2012年10月2日支付30000元、2012年10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13年2月10日支付5000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100000元,合计32324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供货总计625779.36元,被告已支付323245元,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302534.36元应予给付。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双方最后一批供货时间为2012年7月22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故违约金应从2012年8月11日开始计算,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302534.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的130%计算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丰达钢联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2534.36元及违约金(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302534.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的130%自2012年8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3.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203.1元,由被告亿万建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道申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贾瑞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