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布和等申请黄沛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和,黄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84号申请执行人布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黄沛鑫,男,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布和与被执行人黄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