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布和等申请黄沛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和,黄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84号申请执行人布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黄沛鑫,男,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布和与被执行人黄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民初字第425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