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银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畅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