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林建晓、胡月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峰,林建晓,胡月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建峰。委托代理人:黄铸克,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建晓。原审被告:胡月秋。申请再审人王建峰因与被申请人林建晓、原审被告胡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温乐虹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在公告期未满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事实上,该案从起诉、判决直到执行,申请人一概不知,也从未收到本案的起诉材料及判决书等。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与原审被告胡月秋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多年,且胡月秋经常赌博,其向他人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借款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故申请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林建晓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的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建晓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进行了预立案登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于2013年12月24日向王建峰、胡月秋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为60日,而原审开庭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故申请再审人王建峰认为本案在公告期未满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其理由不成立。原审中林建晓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胡月秋向林建晓借款的事实,且借款发生在王建峰与胡月秋婚姻存续期间,原审认定该债务系王建峰与胡月秋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王建峰申请再审提供的两份用以佐证家庭收入的证明以及申请本院调取的胡月秋因赌博受到过公安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王建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徐劲风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