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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宋功归、王朝兰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功归,王朝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227号申请人:宋功归,申请人:王朝兰,某大学教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功归、王朝兰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功归与王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宋功归的医疗费1293.6元,由申请人王朝兰于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由申请人王朝兰承担申请人宋功归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022元,于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宋功归;王朝兰赔偿宋功归衣物损失费178元;两车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申请人王朝兰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