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骆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骆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陈某甲,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原告骆某某,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乙,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丙,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丁,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己,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庚,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骆某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术云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骆某某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