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行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顺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法行初第3号起诉人李顺成,男,汉族,农民,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俊言,男,汉族,农民,住禹城市,系起诉人李顺成之父。2015年2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顺成的行政诉讼起诉书,李顺成要求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给付房屋回迁安置补偿款536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顺成与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就回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顺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顺田审 判 员 李功立人民陪审员 李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