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炳华、朱利明、张小陆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3550433-0。被执行人朱炳华,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利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陆,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博金民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朱炳华、朱利明、张小陆的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