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凌全与王夕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凌全,男,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夕林,男,汉族,住明光市。原告凌全诉被告王夕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崔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凌全负担。审判员 崔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