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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执行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乐喜凤与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喜凤,黄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执行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乐喜凤,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水清,男,1947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乐喜凤与被执行人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2003)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03)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