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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25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5年12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铁良,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晋城委员会法律部主任。被告苏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闫金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