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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宇与被告聂书琴,陈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聂书琴,陈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746-2号原告黄宇,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聂书琴,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剑波,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与被告聂书琴、陈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书琴、陈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撤回对被告聂书琴、陈剑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478元,由原告黄宇负担。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