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5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宇与被告聂书琴,陈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聂书琴,陈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746-2号原告黄宇,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聂书琴,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剑波,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宇与被告聂书琴、陈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宇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书琴、陈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宇撤回对被告聂书琴、陈剑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478元,由原告黄宇负担。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