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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兆存与韩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存,韩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存,居民。被执行人韩会峰,成年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兆存与韩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实际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