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许亚东与张炳绪、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东,张炳绪,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许亚东,男,汉族,住糜杆桥镇,农民。被执行人张炳绪,男,汉族,住范家寨镇,公务员。被执行人苏波,男,汉族,住范家寨镇,教师。本院在执行许亚东诉张炳绪、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中,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张炳绪、苏波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张炳绪、苏波各缴纳案款伍万元,利息贰万伍仟元各缴纳壹万贰仟伍佰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