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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符建与韦文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韦文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41-5号申请执行人符建。被执行人韦文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韦文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文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文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韦文抓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建都支行的存款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韦文抓在建行来宾河西支行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