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贾贵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贵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0号罪犯贾贵权(绰号贾狗狗),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横刑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贾贵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附加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贾贵权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注重行为养成。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监区安全员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能积极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并向干部汇报他人的不良言行,靠拢干部。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表演、文艺汇演,表现优秀,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943分,折合积极9个。综上所述,罪犯贾贵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贵权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经审理查明,罪犯贾贵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贵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贵权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2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