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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晓勇与刘国祥、孙艳杰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勇,刘国祥,孙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陈晓勇,住长春市飞跃路。被告刘国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艳杰,女,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勇诉被告刘国祥、被告孙艳杰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艳杰在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并以担保人张慧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艳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二、冻结担保人张慧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人民陪审员  梁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