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宁长春、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陈道忠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