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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愉惠,张军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许愉惠,女,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张军强,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负责人张剑,经理。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委托代理人石兰英,女,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富平县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建国,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富平县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愉惠与被告张军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愉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愉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