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执字第1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文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1104—1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西大街转盘处。法定代表人练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梅,女,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文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诗英,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安岳执字第1104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诗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岳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周诗英履行了相应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诗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岳县支行账户上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