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先德与孙键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德,孙键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孙先德���被告孙键磊。原告孙先德与被告孙键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德撤回对被告孙键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