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先德与孙键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德,孙键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孙先德���被告孙键磊。原告孙先德与被告孙键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德撤回对被告孙键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