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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君侠与郑君侠、张建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君侠,张建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被告:郑君侠。被告: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君侠、张建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依法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应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