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486号邮政储蓄与陈达奇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方健,该支行信贷员。被告陈达奇,被告李班班,被告陈伟勤,被告袁税辉,被告程甫赛,被告刘好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达奇、陈伟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税辉、李班班、程甫赛、刘好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组成联保小组于2013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当日被告陈达奇、李班班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元,年利息15%,期限12个月,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款方式。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陈达奇、李班班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达奇、李班班偿还贷款本金结余部分金额30000元,利息1233.59元(至2014年11月28日),并按约定支付至还款时的利息及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六被告的身份证、户籍簿页、结婚证及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复印件,证明六被告的身份及六被告系三夫妇的事实。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在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愿意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书及借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达奇、李班班夫妇于2013年10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息15%及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4、贷款发放单复印件一份,证明30000元已发放到陈达奇帐上的事实。被告陈达奇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缓期偿还。被告陈达奇未提交证据。其余被告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复印件,经庭审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被告陈达奇、陈伟勤对原告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到庭被告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组成联保小组于2013年10月30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原告可以根据被告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被告方任一小组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被告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被告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陈达奇、李班班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000元,年利息15%,期限12个月,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款方式。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告陈达奇、李班班仅清偿利息至2014年8月30日,2014年9月已清偿利息44.5元。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下欠本金30000元,息金1233.5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还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达奇、李班班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33.59元(至2014年11月28日),并按约定支付至还款时的利息及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陈达奇、李班班与原告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达奇、李班班、陈伟勤、袁税辉、陈甫赛、刘好香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已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连带责任共同保证,联保小组成员应对联保合同期内联保小组任一借款人偿还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达奇、李班班至2014年11月28日止仍下欠原告本金30000元,利息1233.59元及后段息金已超过了约定的偿还期限,属被告违约,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邮政银行要求被告陈达奇、李班班偿还原告贷款本金结余部分及利息,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达奇、李班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33.59元,从2014年11月29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二、由被告陈伟勤、袁税辉、程甫赛、刘好香对被告陈达奇、李班班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被告陈达奇、李班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芙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