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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春涛与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涛,王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春涛,男,生于1969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王永全,男,生于197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涛诉被告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春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