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学明、陈俊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学明,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3号申请人:胡学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俊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学明与被申请人陈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9357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俊杰193576.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