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纪云投机倒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667号罪犯刘纪云,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1995)滨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纪云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1995)鲁刑二核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1995年12月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1997年10月24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0年3月9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4年4月9日、2009年8月14日各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纪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纪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纪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纪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纪云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该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