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王天宇、冯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王天宇,冯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653—2号原告涿州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负责人施从坤。被告王天宇,住涿州市。被告冯迪,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分公司、王天宇、冯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并以登记在乔某某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听景园X—X—XXXX住房一套(登记号为:津字第X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乔某某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听景园X—X—XXXX住房一套(登记号为:津字第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