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尚其彪与刘详祥、王凤义、宋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其彪,刘祥祥,王凤义,宋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88-2号申请人尚其彪。被执行人刘祥祥。被执行人王凤义。被执行人宋志鹏。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伊法执字第288-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王凤义、宋志鹏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收入,现因申请人尚其彪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凤义、宋志鹏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