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与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竹林集镇西。代表人:徐芝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明、张云,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乍王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伟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与被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