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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林淑萍与俞军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萍,俞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萍,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俞军超,男,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林淑萍与被执行人俞军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